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芦溪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2)赣0323执377号
刘军:
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军之间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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