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市欧邦家具有限公司、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8730号
原告:新余市欧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赛维大道西首下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309108183H。
法定代表人:廖龙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曼福特广场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85016B。
法定代表人:章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余市欧邦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新余市欧邦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余市欧邦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熊 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枭
书 记 员  熊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