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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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7904号
原告: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珠珊板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曹海容,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颖超,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梅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章永忠,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以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5元,由原告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桃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简 蕾
书 记 员 钱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