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82号
申请人:***,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赣西大道39号上亿广场10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8501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财,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银行存款3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银行存款3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