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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山市国景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民终4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国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沙港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国景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主张中山市龙泰家具有限公司与国景公司是关联企业,2013年3月其是被中山市龙泰家具有限公司安排至国景公司工作的,其入职国景公司的时间应从2010年5月1日计起,为此***提供了参保证明,该证明显示2011年10月至2013年7月中山市龙泰家具有限公司为***参加社会保险。国景公司则主张***于2013年3月8日入职国景公司,并提供了员工入职表予以证明。国景公司认为中山市龙泰家具有限公司与国景公司不是关联企业,对中山市龙泰家具有限公司2013年3月8日后一段时间内为***购买社会保险的原因不清楚。 本院认为,***提供的参保证明显示***入职国景公司后,2013年3月至7月中山市龙泰家具有限公司为***参加社会保险。中山市龙泰家具有限公司是否与国景公司是关联企业,***是否被中山市龙泰家具有限公司安排至国景公司工作,可能影响***有关工作年限的认定。因此,中山市龙泰家具有限公司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一审未追加中山市龙泰家具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致部分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26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