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财保1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MA35GMW32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计生,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河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337844X5。
法定代表人:*水兵,系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赣0302财保1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市分行新城支行账号15×××97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账号28×××74中的银行存款55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或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