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财保144号
申请人:江西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MA35GMW32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计生,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河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337844X5。
法定代表人:*水兵,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市分行新城支行账号15×××97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账号28×××74银行存款550000元并以其购买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市分行新城支行账号15×××97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账号28×××74中的银行存款550000元。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江西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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