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赣0302执177号
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江西博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302民初4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于2020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述义务: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1.837615万元,申请执行费7583.76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收款单位全称: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江西省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244981000001194240659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