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667号
申请人:**,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朱文哲,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体育馆南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337844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朱文哲、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文哲、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文哲、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