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晨鑫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民初46号之一
反诉原告:新余市晨鑫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开发区赛维大道新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星,江西大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存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河平路。
法定代表人:谢水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飞,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奇峰,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盛公司)与反诉原告新余市晨鑫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反诉原告晨鑫公司对反诉被告龙盛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10月21日,反诉原告晨鑫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晨鑫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余市晨鑫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8,784元,减半收取14,392元,由新余市晨鑫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志刚
审 判 员 艾力钊
审 判 员 赵卫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兰娟娟
书 记 员 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