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县星某某石材经营部、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5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县星***石材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杉仙岭社区六区58栋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P3AEY88。
经营者:张志弘,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计生,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河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337844X5。
法定代表人:谢水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兰香,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奕,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县星***石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赣0302民初2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县星***石材经营部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县星***石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县星***石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邓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