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506号
申请人:长沙县星***石材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杉仙岭社区六区58栋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P3AEY88。
经营者:张志弘,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计生,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河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337844X5。
法定代表人:谢水兵。
申请人长沙县星***石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县星***石材经营部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并网控被申请人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并以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县星***石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江西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邓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