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481执保14号
申请人:***,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庐山市人,住江西省庐山市。
被申请人: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仰天岗太阳城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5601116X7。
法定代表人:毛安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据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赣0481民初277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35,569.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35,569.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育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