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751号
原告:***,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江西大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23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告: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毛安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