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3773号
原告:兰州新区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镇华家井村四社3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新区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区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区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9元,由兰州新区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