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3649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仰天岗太阳城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地江西省新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淦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淦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0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0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