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3649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仰天岗太阳城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地江西省新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淦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淦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0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0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