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4966号
原告:西宁城北义发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建材综合市场453-455号。
经营者:**发,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建材综合市场453-45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仰天岗太阳城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6年5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西宁城北义发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育 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