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222民初607号
原告:江西恒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寿安镇宁厂村油麻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59886718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市仰天岗太阳城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5601116X7。
法定代表人:毛安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恒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江西恒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恒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恒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计2425元人民币,由原告江西恒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