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402民初6519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江西省新余市仰天岗太阳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威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