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304民初4255号
原告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2020年11月3日,原告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连森妹
人民陪审员 何志祥
人民陪审员 杨林辉
书 记 员 蔡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