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仙游县城南新区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322民初3760号
原告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城南新区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双方向本院表示了调解意向,并申请庭外调解。2020年12月31日,原告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94元,减半收取计41747元,由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颜 洁 人民陪审员  陈冰霞 人民陪审员  余 钦
法官 助理  郑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