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303民初1178号
原告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确定庭外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1269元,由福建雄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 悦 人民陪审员  方丽斌 人民陪审员  陈世平
书 记 员  陈丽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