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城厢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一带一路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302民初3780号
原告莆田市城厢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一带一路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莆田市城厢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且福建一带一路新能源有限公司承诺将腾退、返还涉案地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城厢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城厢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莆田市城厢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妍人民陪审员曾崇信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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