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4执2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257号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76713T。
法定代表人:杨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4606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渝0104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45933元和资金占用利息(以24593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67元,由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渝中区XXX房屋和位于渝北区XXX车位、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X号房屋(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从2022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因上述房产均已设立抵押权登记信息,抵押权人均不是本案申请执行人且本案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均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另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渝DXXX奥迪牌机动车(查封期限从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因对该车辆的查封系轮候查封且并未实际控制上述动产,故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申请执行的债权302883.7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查封、冻结的效力自动消灭,由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