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昊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特473号
申请人: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257号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76713T。
法定代表人:杨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来庆,重庆新隆基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夕雨,重庆新隆基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昊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西龙贵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81362567P。
法定代表人:董天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通建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昊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昊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重庆通建公司称,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渝仲字第591号仲裁裁决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石家庄昊源公司在涉案仲裁过程中隐瞒实际施工及用于工程结算的证据,导致仲裁庭未查明事实,影响案件公正裁决。
被申请人石家庄昊源公司称,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隐瞒证据,但未指出具体证据名称,亦未举示证据证明隐瞒行为。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符合撤销裁决情形。
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31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渝仲字第591号裁决:重庆通建公司向石家庄昊源公司支付欠款6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等。同时,该裁决书载明,石家庄昊源公司与重庆通建公司系就《单项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施工费支付产生纠纷,石家庄昊源公司遂依据双方签订《2013年战略合作协议》中仲裁条款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另查明,涉案仲裁裁决于2021年5月13日与2021年6月8日的两次庭审笔录中,均未显示重庆通建公司曾要求石家庄昊源公司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石家庄昊源公司提交有关实际施工及用于工程结算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石家庄昊源公司是否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规定的隐瞒证据是指仲裁案件审理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而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交却故意隐瞒不予提交致使仲裁庭作出错误裁决的情形。即,隐瞒证据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该证据属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2)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3)仲裁过程中知悉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中,重庆通建公司认为石家庄昊源公司在涉案仲裁过程中隐瞒实际施工及用于工程结算的证据,但并未明确指出该证据的具体名称;并且重庆通建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在仲裁过程中,曾要求石家庄昊源公司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石家庄昊源公司提交前述证据。因此,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石家庄昊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有向仲裁机构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之情形,故重庆通建公司关于石家庄昊源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应当如何确定案涉工程款金额,则属于仲裁庭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的问题,不在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严荣源
审 判 员 乔小勇
审 判 员 杨青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法
书 记 员 谭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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