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2772号
原告: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新兴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25989M。
法定代表人:王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飞,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路257号重庆电信实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76713T。
法定代表人:杨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建杰,男,1961年8月21日,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王建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红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