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22民初170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卉,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新邵县百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塘社区塔坪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257号3层、4层。
法定代表人:杨朴,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辉,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新邵县百旺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卉、被告***、***及被告***、***、被告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250000万元及原告垫付的赔偿40697元;2、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合伙利润830999.22元,同时被告新邵县百旺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在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全输业务项目合伙投资协议书》,约定三人合伙开发衡东县中国移动全业务建设项目,其中原告***出资30万元,占40%股份,被告***出资30万元,占50%股份,被告***不出资,占10%股份,并约定了合伙人的具体分工及利益分配。
2017年5月2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款220000元给被告***的账户,余款80000元由原告带至衡东县施工现场用作前期的施工经费。工程竣工后,经中国移动公司衡阳分公司审核,原告所做订单结算的工程收益款为5995518.02元。支付第三方管理费和税收之后,再除去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2023667元、扣除40697元赔偿款,原告所做工程的净利润2077498.05元。根据《全输业务项目合伙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占股分成,原告方应分得利润830999.22万元。2021年11月8日,原告收到5万元的出资款,至今尚有出资款250000元未支付原告,原告垫付了40697元赔偿款,合计应收回290697元。原告从被告三、被告四处得知,被告一、被告二收到相关工程款及相关利润未按照全输业务项目合伙投资协议书》的约定分配给原告,私自侵占原告的工程款收益及出资额;同时被告三、被告四应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至原告,至今未果。
被告***、***、新邵县百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返还250000元本金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与被告***、***没有约定约定投资款返还;原告要求支付垫付的40697元,该款项不是原告支付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润83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原、被告利润没有清算;原告与被告新邵县百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合伙合同关系,被告新邵县百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也没有法定的支付义务。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2、《全输业务项目合伙投资协议书》,拟证明原告与被告***、***订立合伙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成立;3、《衡阳全业务施工劳务分包合作协议》、《通信工程施工合作框架协议》,拟证明被告***承包湖南移动2017-2018年全业务施工项目(衡阳地区项目),款项结算通过新邵县百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结算;4、《2018年全业务施工劳务合同备记录》、《通信工程施工合作框架协议》,拟证明虽是2017-2018年施工项目,在2017年未完工的,按照《2018年全业务施工劳务合同备记录》约定计算管理费,款项结算通过新邵县百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结算;5、《重庆通建全业务2018-2018***订单明细和订单金额》,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合伙体经营项目收益。6、衡东县全业务2017-2018年标段施工队工程款,拟证明原告***支付给施工队工程款;7、庭审笔录,拟证明合伙项目被告***收到合伙体经营项目90%的工程款。
根据以上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19日,***、***、***三人为开发衡东县中国移动全输业务建设项目,签订《全输业务项目合伙投资协议书》,约定:1、合伙项目是三方以投资入股方式合作,在衡东县成立全输建设项目部,按持比例共同出资开展项目动作;2、合伙期限为2017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3、总投资60万元,其中***出资30万元,占股50%,负责日常交涉及夜间签署,工程进度报告,报账流程;***出资30万元,持股40%,负责与衡东县移动分公司的沟通与协调,施工队的日常管理,工程进度,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施工质量,竣工验收;***不出资,持股10%,负责湖南省移动和衡阳市分公司关系协调及衡阳市施工业主方所有关系协调。三方约定合同到期后,工程款回款达到总工程款的90%退还投资本金,本金概不计息,并约定各自持股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合同签订后,***按要求向***的银行账户上转了220000元出资款,余款80000元由其本人携带作为施工前期经费。
(该80000元经费的具体用途,是否包含在农民工程款内?)
被告***(乙方)与重庆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项目部(甲方)就“湖南移动2017-2018年全业务项目”签订了《衡阳全业务施工劳务分包合作协议》,就“湖南移动2018-2019年全业务项目”签订了《2018年全业务施工劳务合同备忘录》。在《衡阳全业务施工劳务分包合作协议》和《2018年全业务施工劳务合同备忘录》,甲乙双方约定合作内容均为:1、甲方授权乙方在授权区域和项目范围内进行一程施工,乙方以甲方名义与建设单位从事商务谈判、物业协调、合同的签订、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竣工资料......;2、在“湖南移动2017-2018年全业务项目”中,乙方劳务分包收益=建设单位合同总金额*78%-各类税金-考核扣款;3、在“湖南移动2018-209年全业务项目”中,乙方劳务分包收益=建设单位合同总金额*82%-各类税金-考核扣款。被告***代理新邵县百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乙方)与湖南百晶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就上述两个项目分别签订了《通信工程施工合作框架协议》,明确乙方收取工程款项的银行为“户名:新邵县百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账号:×××55,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
原告***与被告***、***合伙合作的项目,系重庆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湖南移动2017-2018年全业务项目”中的衡东区域的劳务分包项目。2021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对重庆通建全输业务2017-2018年***所做订单明细和订单金额进行了结算,共17个订单,分别为:1、订单DDHY20180514-008,金额327869元;2、订单DDHY20180330-015,金额232497元;3、订单DDHY20180330-019,金额570624元;4、订单DDHY20180330-009,金额1101299元;5、订单DDHY20171215-025,金额119677元;6、订单DDHY20171130-004和DDHY20180914-093,金额2803487.76元;7、订单DDHY20171121-001,金额86130元,上述订单1-7项订单金额为5241583.76元。8、订单AP030362419100039,金额69753元;9、订单AP0303624190900034,金额113461元,10、订单AP0303624190600054,金额143384;11、DDHY20181228-015,金额102328元;12、订单AP0303624191200088,金额75531元;13、订单AP030362419100043,金额130759元;14、订单AP0303624191000041,金额71554元;15、订单AP0303624191200030;金额33147元;16、订单DDHY20181228-009,金额14017元。订单8-16项订单金额合计753934元。订单总计金额5995517.76元。
(问:599万收益已收回多少款项,现款项在哪?)
订单1-7按《通信工程施工合作框架协议》(2017-2018项目)约定22%的管理费,另发生9%的增值税税款及3%其他税款,税费后收益为3597822.80元。
订单8-16订单按《通信工程施工合作框架协议》(2018-2019项目)约定18%的管理费,另发生9%的增值税税款及3%其他税款,税费后收益为544038.88元。共计收益4141861.68元。
(问:订单8-16约定是否也是2017-2018年项目,约定按2018-2019年项目收取18%管理费的依据在哪?书面或口头的约定)
合伙项目执行期间,衡东县全业务17-18标段施工队发生农民工工资工资2023667元。
(问:其中谭知华款项29万元,备注6万元为2018-2019年项目?是不是合伙体合伙项目)
另支付农民工受伤赔偿款40697元,甲方谭知华,款项来源于***。
合伙事务净利润: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伙意向,并签订《全输业务项目合伙投资协议书》,共同承担衡东县中国移动全输业务建设。后因合伙事项发生分歧,原告***对被告***对合伙期间合伙项目的合伙收益、工程款进行了核算,双方
***主张其于2019年2月1日向***转账给200000元系借款,且转账记录上“附言”处记载为“以两分利息借给***”,***对此不认可,并主张该款系工程款支付给案外人“谭知华”150000元,并返还***20000元。总体来说,该款项与本案中合伙事项无关,***与***应另行处理。
合伙事务完成后,***与***就合伙期间合伙项目的订单明细和所取得的收益金额、农民工工进行了核算。本案有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一、新邵县百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应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二、关于本案合同的净利润。净利润是否为合伙收益-管理费-税金-农民工工资-垫付的赔偿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利润元给原告***,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96元,减半收取计74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和莲
书 记 员  胡柳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