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优通泰达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知民初35号
原告:北京优通泰达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6层A129号。
法定代表人:姜昌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移,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257号3、4层。
法定代表人:杨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彦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优通泰达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优通泰达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请求数额变为一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北京优通泰达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通泰达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北京优通泰达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4704元退还北京优通泰达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单艳芳
审 判 员 李金萍
审 判 员 姜晓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龙
书 记 员 辛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