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民初3767号
原告:安徽明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千人桥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592206966。
法定代表人:吴正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应,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安徽明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龙云宏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陈明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