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明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592206966(1—8)。
法定代表人:吴正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应,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良刚,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上诉人安徽明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8)皖1523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安徽明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明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明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安徽明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武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马 龙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坤柱
书 记 员 邵 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