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3财保67号
申请人:安徽九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路539号合肥鲲鹏国际广场产业园5栋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49604J;
法定代表人:江淮;
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明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舒城县千人桥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592206966;
法定代表人:吴正东;
被申请人:赵宏,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住肥西县。
申请人安徽九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明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5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申请人安徽九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诉前保全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九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明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赵宏银行存款505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债权。
案件申请费525元,由申请人安徽九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明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