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595号
原告:安徽九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路**合肥鲲鹏国际广场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49604J。
法定代表人:江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六安市舒城县千人桥镇街道会信用代码913415235592206966。
法定代表人:吴正东,董事长。
被告:赵宏,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勋琪,肥西县三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九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九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九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九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明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赵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史睿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