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1881**与江苏长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4民初1881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长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4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长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已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2020)苏0924民初32号原告长宏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长宏公司、**均因不服射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射劳人仲案字[2019]第125号仲裁裁决书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而长宏公司起诉在先。
本院认为,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20)苏0924民初32号长宏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当并入该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苏0924民初3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