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5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长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城人民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4053138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江苏长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因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400元,减半收取707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1400元,减半收取70700元,由江苏长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曼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