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舒城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3民初3386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1960年04月04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舒城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153140194X(2-4)。
法定代表人:邵永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舒城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