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申17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蕊,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香港路盛世嘉园20幢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林公司)、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终4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坤林公司取得3093200元工程进度款无法律依据,造成了***的损失。***与坤林公司的《工程内部竞包合同》无效,坤林公司向***收取13.9%管理费的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转包人坤林公司主张权利。坤林公司无权扣留***工程进度款,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将工程进度款全部返还给***。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参照的合同应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不是转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承包人不仅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指履行了施工合同义务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以实际承包人身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应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约定执行。因此***有权根据坤林公司与化建公司的合同约定收取工程款。一二审判决结果客观上保护了非法转包人坤林公司的非法利益,严重损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3.化建公司在付款协议中认可拖欠坤林公司进度款110万元,化建公司应在11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向***支付50万元工程进度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坤林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坤林公司与***签订的《工程内部竞包合同》,实为将坤林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转包给***施工,且***无施工资质,该合同无效。《工程内部竞包合同》约定,工程暂估价2300万元,最终结算按坤林公司与化建公司最终结算总价税前价下浮13.9%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内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是处理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双方支付工程款的一项基本原则。***认为该规定不适用于其与坤林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工程内部竞包合同》因无效而不应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缺乏法律依据。涉案工程尚未进行结算,坤林公司向***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亦应按照此约定执行。***未与化建公司建立施工合同关系,坤林公司与化建公司的合同约定亦仅约束该两个公司,***并非该合同的主体,***主张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应根据坤林公司与化建公司的约定收取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主张化建公司应按照2017年1月20日的四方协议兑现支付人工工资50万元的问题,经查,四方协议签订后,***已经实际收取工程款超过110万元,一二审法院不支持其要求化建公司支付50万元的主张,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艳
审判员*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常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