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11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18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胜利北路工业园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锡滨劳人仲案字【2016】第79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载*:被申请人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66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医疗费2410元,鉴定费400元,检查费143元,交通费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960元,合计1397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9773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锡滨劳人仲案字【2016】第79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项晶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过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