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亚圣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2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被执行人:江苏亚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南都商务中心2号楼2单元7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739393381。
法定代表人:洪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杞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开始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并转付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在冻结届满十五日前申请续封。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约谈了申请人,本院将上述财产查证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联系到被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该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下去,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仁勋
审判员  苗 旺
审判员  孙德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