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5财保1993号
申请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686321156。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兰考县。
被申请人:江苏亚圣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739393381。
法定代表人:洪亮。
住所地:徐州市南都商务中心2号楼2单元702室。
申请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亚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车牌号为豫B×××××小型普通客车为申请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名下车牌号为豫B×××××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江苏亚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