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6374号
被执行人: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7742N。
法定代表人:张红祥。
被执行人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制裁违法决定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1司惩7号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执行,处罚款1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0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10月2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海东
审 判 员 向毓军
审 判 员 冯 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伍桓均
书 记 员 谷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