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万州明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101民初7462号
原告重庆万州明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光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龙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宁,被告蛟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纳代管第二年度的代收租金,并抗辩合同未明确约定第二年代收租金的交纳时间,对此本院认为,合同第三条第1项约定,无论被告是否收齐,应按年在规定日期内将代收租金支付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即便合同未明确第二年代收租金的具体交付日期,原告在2017年4月12日向被告送达催收通知,要求被告履行,被告应在适当期限内履行却拖延至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关于由被告支付第二年度代收租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成立。关于保证金10万元,双方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将所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该约定应为违约条款,该笔10万元保证金的性质应认定为违约金,一旦违约事实成立,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抗辩该款应予冲抵租金的理由不符合双方约定,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告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被告未向原告交纳的费用为14万元,但逾期时间较长。由于违约金兼具惩罚性及补偿性功能,结合民间融资成本进行考量,该10万元违约金与原告因资金被占用而产生的实际损失相当,并不过高,本院对此不作调整。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4月7日,万州区房屋征收中心向明光公司发送通知,同意将双白路(三羊开泰处)地下)地下人行通道交明光公司代为管理出租15年4月30日,明光公司(甲方)与蛟龙公司(乙方)签订《委托代管合同》,约定了以下内容:1、乙方自愿为甲方代管高笋塘双白路(三羊开泰处)地下)地下人行通道也愿意将该通道交乙方代管;2、代管期限为二年,即从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结束;3、代管期间乙方负责为甲方向通道内各经营户代收摊位租金,并按年在规定的日期内支付甲方(无论乙方是否收齐,均向甲方缴纳);4、乙方在代管期间必须按时向甲方缴纳代收租金壹拾肆万元人民币(每年)。本合同签订之日缴壹拾肆万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壹拾万元履约保证金,下一年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5、甲方如违约,乙方有权继续履行本合同,并不缴纳剩余时间的代收租金;乙方如违约或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将所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责令乙方无条件退出场地……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了第一年的代收租金14万元及保证金10万元,第二年度,即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代收租金未予交纳。2017年4月12日,原告明光公司向被告蛟龙公司送达《催款通知》,要求蛟龙公司收到通知后尽快将高笋塘双白路(三羊开泰处)地下)地下人行通道2016年至2017年的代收租金壹拾肆万元交于明光公司div> 上述事实,有《委托代管合同》、《催款通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被告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万州明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代管期间的代收租金14万元。 案件受理费3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丽华
书记员  崔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