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1民督5号
申请人**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没有在被申请人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过,其主张被申请人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其工资145000元的事实不属实,其支付令申请不成立,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崔晓琴
法官助理 张 妮
书 记 员 熊凤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