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执异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7742N。
法定代表人:张红祥,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游源,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女,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2021)渝0151执4342号】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游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第三人游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长 王洪斌
审判员田斌
审判员何明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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