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执39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9188T。
法定代表人:吴方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永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A6幢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51822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7742N。
法定代表人:张红祥,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永维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永维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1)申请执行的债权是支付借款287.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5004元;
(2)执行经过:①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股权等财产和工商登记等情况。②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
(3)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渝BXX号、渝BXX号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渝AXX号车辆,除此之外,其无存款、无房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依法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有渝BXX号、渝BXX号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渝AXX号车辆,同时己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祥的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5)实现的债权:收到款项0元;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己告之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请院长批准。
本院认为,虽然本院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对该车辆暂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存款、房屋、股份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102执39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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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王 钟
审 判 员  郑德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鲜艳川
书 记 员  孙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