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642号
申请人:***,男,1979年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源,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7742N。
法定代表人:张红祥,总经理。
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本院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吴 洪
审 判 员 陈雪梅
审 判 员 何 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甘 霖
书 记 员 郭钰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