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忠县人民政府乌杨街道办事处与重庆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特318号
申请人:忠县人民政府乌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乌杨镇玲珑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709482350M。
法定代表人:袁海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坤,重庆市忠县乌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春,该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凤凰路1号1A幢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973C。
法定代表人:彭道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荣,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忠县人民政府乌杨街道办事处与被申请人重庆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忠县人民政府乌杨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忠县人民政府乌杨街道办事处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忠县人民政府乌杨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 判 长 杨青青审判员严荣源
审 判 员   乔小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雪 珂
书 记 员 吴   婉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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