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道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泔溪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959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道,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凤凰路1号1A栋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973C。
法定代表人:彭道杰,公司董事长。
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泔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泔溪镇泔溪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27339491927。
负责人:李明素,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道、重庆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泔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因需继续收集证据,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玲
书 记 员 黄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