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网唛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4585号
原告:重庆市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2783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麦子坪建峰三区(工)14号。
法定代表人:韩祖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重庆网唛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4NH81Q,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曾银大道1号综合服务楼2-3-9。
法定代表人:周晓宇,该公司负责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网唛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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