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2民初6477号
原告: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北办事处碧水三组大土山办公用房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5567659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渝,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市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麦子坪建峰三区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2783X。
法定代表人:韩祖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