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永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永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太湖三山岛游艇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6执2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永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太湖三山岛游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永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太湖三山岛游艇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506民初102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苏州太湖三山岛游艇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永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809711.1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9元,由苏州太湖三山岛游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苏州太湖三山岛游艇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永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815660元及相应迟延利息,执行费10557元。 2023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其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在要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中可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本案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施 展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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